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据无效的;

相符这种前提两辆灵巧车可以交流牌照具体操作→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逼迫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以及行政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机动车有抵押或质押的;

6.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件未处理完毕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先办理申领业务);

4.《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具名,个人车辆车主具名;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具名;

6.两车各供应一张符合哀求的车辆照片(现场供应免费拍照);

7.两车原机动车号牌

受理韶光: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车辆管理所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车辆管理所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如果是郊区轻便摩托车号牌与其他种类轻便摩托车号牌互换的可前往车辆管理所一分所(浦东新区中原西路2999号)。

须要把稳的是,除60周岁以上职员、军警职员、外籍职员等无法通过手机注册认证的分外环境职员外,未经预约将无法在交警总队车管所二、三、四分所办理号牌互换业务。

此外,已办理互换业务的号牌号码,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再次互换或者申请保留原车号牌号码的,自办理互换业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再次提醒,新能源车辆“Z”牌应先按照公安部《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全面推广运用事情的关照》(公交管〔2017〕485号)哀求办理新能源号牌换发,不可与普通汽油车办理号牌互换。
因存在专用号段限定,纯电动新能源车号牌与非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号牌之间不可互换。

对付施工、邮政、电信等车辆,原则上仅可与本单位同种类车辆互换号牌。
领馆车辆号牌互换时还应供应主管部门审批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后签注有“其它专用”“不准过户”“不准转籍”等字样的车辆不纳入号牌互换范围。
此外,因本市特有额度政策,郊区客车(沪C)与货车之间,不许可互换号牌;低速货车与轮式自行机器车之间不许可互换号牌。

图文: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上海发布

编辑:赵若楠

初审:张静雯(演习)

复审:石思嘉

终审: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