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5日10时08分许,毛某某驾驶的晋K1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晋K6Z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G209(苏北线)1025km处路段与由某某驾驶的晋J75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后又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周某某驾驶的晋JMX小型汽车(车内乘坐任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破坏。
当事人毛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掌握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该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该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掌握的,让优先通畅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负紧张任务。
当事人由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该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该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畅。“之规定负次要任务。
当事人周某某无任务:当事人任某某无任务。
来源:山西吕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