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购车后迅速前往车管所上牌,然而,却被奉告车辆涉嫌造孽改装,无法上牌。令她愕然的是,车辆原来应为19寸轮毂,却创造被改换为18寸。这种明显的不符之处引起了张女士的疑惑,她认为4S店在售卖车辆时私自改装,故意遮盖车辆的真实情形。
面对这一指控,4S店发卖经理杨女士却不为所动,坚称店里售卖的所有车辆都是原装入口,不存在私自改装的可能。然而,车管所的检讨报告和轮毂上的标志却明确显示车辆存在改装的痕迹。
在反复追问和调查下,发卖经理杨女士才勉强承认,4S店的员工在运输过程中创造轮毂破坏,临时用18寸轮毂替代,打算等到有19寸轮毂时再进行改换。然而,由于张女士立即购车,4S店选择遮盖这一情形,操持在往后的保养时再进行偷偷改换。
张女士对此难以接管,她责怪4S店的行为涉嫌敲诈,由于在购车时并未事先奉告车辆曾经发生过改装。为了掩护自己的权柄,她向4S店索赔5万元,但遭到谢绝。在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形下,她决定将4S店告上法庭。
法院的讯断揭示了商家敲诈行为的严重性。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且不得少于500元。综合考虑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终极裁定4S店需退还张女士6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197万元,以填补其受到的经济和精神丢失。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消费者保护自身权柄的主要性,同时也警示商家不得采纳敲诈手段,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保留好购物凭据和干系证据,一旦创造商家存在敲诈行为,及时采纳法律手段掩护自己的权柄。这也匆匆使商家在交易中更加取信,以共同掩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