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生最美好的光阴里
一些未成年人为了过把车瘾
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
无证驾车上路
害了自己也害了他人!
案情回顾:2023年10月,有驾驶证的阿某,在朋友的包管下与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条约,租了一辆小型轿车,随后便将车全权交由未满18周岁的麦某,2023年10月22日6时许,麦某无证驾驶此车辆,载其姐姐和她的孩子,从岳普湖县铁热木镇 1村落沿岳普湖县国道 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 219线 2292公里 300米处路段时与前方行人排某相撞发生交通事件后逃逸,致排某当场去世亡。
岳普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麦某对此事件承担紧张任务,排某负次要任务。事发时麦某未满18岁,系未成年,被告人麦某驾驶的闹事车辆所有权人是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该车在某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中国公民某保险公司喀什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一份,且事件发生时正在保险期内。
岳普湖县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造成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麦某明知自身未取得驾驶证,私自驾驶案涉车辆外出,造成交通事件并负事件的全部任务。其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危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任务。麦某仅17周岁,为在校学生,无收入来源,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麦某父亲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任务。再次,被告人麦某驾驶的闹事车辆所有权在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该车辆发生这次交通事件时,系实际租车人阿某在朋友的包管下向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汽车。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租车公司,租赁前,已对阿某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进行查验后签订了租赁条约,并对租赁过程中的车辆利用、管理和承担的任务和担保任务进行了确认。由于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对事件的发生有差错,因此在这次诉讼中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不承担任务。阿某系麦某所驾车辆的管理人,其在未审查麦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将车辆给未成年人利用,对交通事件的发生存在差错。
综上所述,麦某在该案中作为实际驾驶汽车职员,没有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无证驾驶、交通闹事逃逸,差错程度较大;阿某作为签订租赁条约的租车人,汽车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也应负相应任务,阿某的朋友在汽车租赁条约中对履行条约过程中签订了包管条约。法院综合交通事件认定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考虑各被告的差错及其行为致危害结果的缘故原由力比例,终极讯断:
被告人麦某犯交通闹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由被告人麦某、麦某父亲、母亲承担预支的47000元之外的498526.45元。公民的生命康健权应受法律的保护,他人由于差错侵害公民生命康健权的,答允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任务。因涉案事件发生时麦某系无证驾驶,对付原告方的丢失,某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任务限额内赔付原告方因本次事件产生的各项丢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尽了提示责任,不承担赔偿任务。因此,某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丢失180000元;阿某承担80000元,对阿某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阿某的朋友承担包管任务。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驾驶证。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及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极易酿成交通事件导致财产丢失,乃至人身危害的严重后果。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也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康健发展须要社会各界的全方位呵护,同时更须要监护人的监管,为孩子树立安全用车的意识,勾引孩子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气,这是监护人应该履行的家庭教诲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危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任务。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环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利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危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任务的,由机动车利用人承担赔偿任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的发生有差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供稿: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公民法院
作者:张雅倩、堂日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候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状师事务所状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