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栋 通讯员 罗凤灵 平英梅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公民法院审结了多起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轇轕案件,儋州市多名未成年人分别向当地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车驾驶,先后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交通事件。
这些未成年人未到法定申领驾驶证年事
没有驾驶证
是怎么租到车的呢?
有的通过“熟人”租车
有的无证租车
有的竟利用假证租车
租车公司为了赚取租金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
分别被海南二中院判处承担相应任务
案例一:
15岁少年租车交由差错驾驶
撞去世一人逃逸
租车公司未审查驾驶资格须担责
2019年9月13日,6名未成年人结伴租车玩耍,个中15岁少年张小华(化名)在一家租车公司租车被拒后,找到与其相识的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租赁公司)老板谭某,在未哀求供应驾驶证和身份证的情形下,该公司与张小华签订租车条约 ,将一辆小轿车出租给张小华利用。张小华驾车过程中,把车交给一名差错玩“漂移”,之后将车交由14岁少年符小强(化名)驾驶。 23时25分许,符小强搭载其他差错从东成往洛基方向行驶,途经美洋线18公里路口往洛基方向左转弯时,适遇36岁的陈某梧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那大方向往东成方向直行经此路口,因符小强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陈某梧去世亡、两车不同程度破坏的道路交通事件。 事件发生后,张小华大喊快跑,符小强未减速停车快速驶离事件现场。 越日3时许,符小强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符小强承担本次事件全部任务,陈某梧不承担事件任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件系由符小强的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引发、其又在事件发生后驾车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件全部任务,符小强应对受害人支属李某荣等七人丢失承担赔偿任务。甲租赁公司对租车人、驾驶人的身份和驾驶资格不加审查,将车辆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张小华明知自己系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租车条约,后又赞许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符小强驾驶车辆,终极导致发生交通事件,甲租赁公司、张小华、符小强的行为明显具有差错。
李某荣系受害人陈某梧的妻子,两人上有59岁常年患病父母,下有四个未成年子女,被抚养人浩瀚。
事件发生后,张小华的父母赔付1.2万元,符小强的父母和甲租赁公司分别赔付2.4万元。李某荣等七人因本次事件造成的各项丢失共计124万余元,一审法院酌定由符小强承担60%的任务,由甲租赁公司、张小华各承担20%的任务。因符小强无证驾驶且闹事逃逸,商业三者险免责,甲财保公司仅在交强险任务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务共11万元。因符小强、张小华在事件发生时均系未成年人,甲财保公司赔付后的不敷部分,连续由符小强的父母承担60%的赔偿任务共65万余元,由张小华的父母承担20%的赔偿任务共21万余元,由甲租赁公司承担20%的赔偿任务共20万余元。
符小强及其父母、张小华及其父母、甲租赁公司上诉后,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精确,应予坚持,遂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案例二:
17岁少年租车无证驾驶撞伤二人
租车公司未审查驾驶资格须担责
2019年2月20日,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租赁公司)收取租赁费后,在未审查17岁少年薛小明(化名)驾驶证的情形下,将一辆小轿车出租给薛小明。2月21日8时29分许,薛小明无证驾驶该车从美洋线方向往木棠镇方向行驶,适遇梁某位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64岁的何某女在前方同向行驶,由于薛小明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其驾驶的小轿车尾随碰撞到前方正常行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梁某位、何某女受伤, 两车不同程度破坏的道路交通事件。事件发生后,何某女住院治疗,医疗费等各项丢失共计7.62万余元,个中薛小明支付医疗用度4285.59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薛小明应负事件的全部任务,梁某位及乘车人何某女无事件任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件系薛小明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其答允担本次交通事件的全部任务。 乙租赁公司作为小轿车的实际管理人,没有对薛小明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薛小明,明显存在差错,依法应在薛小明承担任务范围内适当分担薛小明的任务,酌定薛小明承担70%的任务,乙租赁公司承担30%的任务。何某女的丢失先由乙财保公司在交强险任务限额范围内承担2.07万余元,不敷部分由薛小明承担70%的任务共3.45万余元、乙租赁公司承担30%的任务共1.66万余元。
薛小明上诉后,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精确,应予坚持,遂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案例三:
16岁少年持假证租车驾驶闹事逃逸
租车公司未核验证件真伪须担责
2017年11月27日16时许,1 6岁少年许小海(化名)持假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到儋州那大某自驾车租赁中央(以下简称租赁中央)租走一辆小轿车。 越日1时46分许,许小海驾驶该车重新某地酒店方向沿复兴大街往荣兴大转盘方向行驶,适遇40岁的王某家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电动摩托车搭载黄某英,从荣兴大转盘沿复兴大街往新某地酒店方向行驶经此路段,由于王某家逆向行驶,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与许小海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家、黄某英受伤, 两车不同程度破坏的道路交通事件。事件发生后,许小海弃车离开事件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许小海无证驾驶以及发生交通事件后离开事件现场,王某家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合格的车辆逆向行驶,许小海与王某家承担事件同等任务。
本次事件造成王某家医疗费等各项丢失共计23万余元,许小海垫付王某家医疗费6000元。因许小海持假证租车驾驶且闹事逃逸,商业三者险免责。一审法院认为,许小海和王某家负事件同等任务,各承担王某家各项丢失50%的任务。许小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租赁中央未尽到把稳审查责任,明显存在差错,答允担本案的差错侵权任务。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租赁中央在向许小海出租涉案车辆时仅对提交的证件进行形式审查,未在交警部门法定公开网站或通过其他形式对上述证件的真伪进行进一步核验,对造成许小海无证驾驶存在一定差错。但许小海假造证件,通过欺骗手段粉饰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事实,骗取出租人信赖签订租赁条约,擅自驾车上路,主不雅观差错更为严重,答允担无证驾驶的紧张任务。因此,租赁中央答允担许小海本次事件赔偿任务的10%。海南二中院二审坚持了一审判决中丙财保公司仅在交强险任务限额内赔偿王某家各项丢失共8.96万余元;改判许小海赔偿王某家5.86万余元,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用度后不敷部分,由其父母赔偿;租赁中央赔偿王某家7184.68元。
法官提示:
租车公司严禁向未成年人租赁车辆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先容,上述案件反响出汽车租赁市场管理混乱、存在监管漏洞,租车公司作为从事车辆租赁的经营者,负有严格审查承租人驾驶资格和身份证件、减少对社会造成不屈安风险的特定义务。 上述租车公司为牟取利益,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或未尽到必要的把稳责任,将机动车租赁给未成年人,放任危险事件的发生,对事件存在一定差错,应该承担与其差错相适应的任务。
法官还先容,车辆承租人应在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形下,持驾驶证和身份证租赁车辆,并依法不得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职员尤其是未成年人驾驶。上述未成年人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仍擅自驾车上路,对危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且发生事件后在慌乱中逃跑,不救助伤者,后果更为严重,监护人应该加强监管教诲,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
法官提示,为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租车公司严禁向未成年人等不符合租赁条件的职员租赁车辆,应加强车辆承租人驾驶资格审查事情,对身份不明或者谢绝身份查验的,不得供应租赁做事,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件频发。
来源: 南首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