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每每会遐想到

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法院判了

横冲直撞的电动车、各种超速或超载的卡车、轿车……

但你知道吗?

行人也有可能犯交通闹事

近日

上海市普陀区公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行人闯红灯过马路

造成骑行电动车的受害人跌倒

进而被轿车碾压致去世的交通事件案。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由。
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跌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
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关照后自行年夜公安机关接管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由。

经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畅,负紧张任务;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任务;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畅,在本起事件中无需承担任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闹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闹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惩罚情节。
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惩罚,遂以交通闹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心语

上海市普陀区公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薛依斯

交通闹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件,致人重伤、去世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丢失的,依法被深究刑事任务的行为。
刑法中并未对交通闹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定,也便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亦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件,都可能成为交通闹事罪的主体。

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虞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须要承担民事任务,乃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惩罚。

遵守交规千万家,安全交通你我他。
希望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能在出行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构筑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倘若发生交通事件,应该及时保护现场并第一韶光向公安机关报警;如造成人身伤亡,应该立即对受伤职员施以救助并拨打急救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切不可逃离现场。
闹事逃逸难逃法网,非但不能办理问题,还可能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

专家点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陈庆安

提到“交通闹事罪”,人们每每会认为只有车辆驾驶人才能构成本罪,但这样的理解是不足全面的。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交通闹事罪的主体并没有特殊的限定,为一样平常主体,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件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交通闹事罪。
交通是当代社会的血脉,交通活动的主体繁芜多样:开各种型号机动车的车主、骑单车的车主、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乃至乘坐车辆的搭客等等,都是参与交通的一个主要分子,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起案件的讯断,为全社会起到了警示浸染。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交通活动的主体,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尽到谨慎把稳责任,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安全多一份任务,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来源:最高公民法院新闻局、上海市高等公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