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做事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严明查处: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搭客赞许搭载其他搭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利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利用巡游出租汽车干系设备的;
(六)接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利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哀求的;
(八)在机场、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平服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假造巡游出租汽车干系票据的。
请广大市民给予监督举报,交通运输做事监督电话:12328。
来源:德宏州交通运输局 编辑:郁礼亮 责编:汪洋彬 审核:杨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