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见地】本案对张某答允担刑事任务不存在争议,但对王某的刑事任务认定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正常驾车行驶,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的行为,张某因驾车不雅观察不周,将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撞至对向车道,王某不具备反应韶光,如果不考虑其此后闹事逃逸的行为,王某在本次事件中不应承担任务,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件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确当事人承担全部任务。
本案的道路交通事件应如何认定,是否应认定王某承担事件的全部任务,进而深究王某的刑事任务?

交通闹事因逃逸承担全责的刑事责任认定

第一种见地认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件后,为躲避法律深究而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92条规定,答允担事件的全部任务。
依照《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闹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规定,交通闹事致一人去世亡,负事件的全部或者紧张任务的,应以交通闹事罪定罪惩罚。
本次事件造成了刘某去世亡的危害结果,王某承担事件的全部任务,故应以交通闹事罪深究王某的刑事任务。

第二种见地认为,《道路交通事件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件任务的原则是当事人行为对事件发生所起的浸染及差错程度,只有在无法查清上述环境的条件下才适用第61条的规定,逃逸的承担全部任务。
本案能够查清王某的正常驾驶行为不是引起事件发生的缘故原由,其在事件的发生中也不存在差错,故王某不应承担事件任务,也就不应深究王某的刑事任务。

第三种见地认为,王某在事件发生后为躲避法律深究逃离现场,其闹事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92条规定,答允担事件的全部任务。
但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的任务是行政任务,并不一定导致深究刑事任务。
是否深究刑事任务须要看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王某的逃逸行为与刘某的去世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应深究王某的刑事任务。

【评析见地】就本案而言,笔者方向于第三种见地,情由如下:

从犯罪构成上进行剖析,交通闹事罪属于过失落犯罪,所谓过失落犯罪,是指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也便是说,交通闹事罪须要行为人主不雅观上存在过失落。
本案中王某系正常驾驶,刘某被对向车道行驶的张某撞击至王某的车下,两起事件险些没有间隔,王某不具备反应韶光,王某驾车碾轧刘某并不是出于王某驾车不雅观察不周,既不属于轻忽大意的过失落,也不属于过于自傲的过失落。
既然王某在主不雅观上不存在过失落,当然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闹事罪。

从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的证据种别来剖析,其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可以作为书证,但其认定的任务只是行政任务,行政任务不能作为刑事任务的根据,法律办案职员须要对其进行审查,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刑事任务的认定。
本案中王某闹事逃逸,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92条规定,认定其承担事件的全部任务。
但这里的全部任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于交通畅政管理的须要,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的事件任务,是一种行政任务,而不是刑法上的任务。
与刑事上事实证据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不同,上述行政任务的认定没有采纳这一判断原则。
交通管理部门常日是根据哪一方违反交通法规的数量及优先级别等成分来区分主次任务,这一点又与刑法上的结果归属存在明显的不同。

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角度进行剖析,若要深究行为人的刑事任务或对某一结果的刑事任务,就必须确定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王某的事后逃逸行为显然不是引发事件的缘故原由,也不是造成被害人当场去世亡的缘故原由,逃逸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事件的起因系张某驾驶车辆不雅观察不周,造成第一起事件,在事件发生地及发生韶光段该路段车辆往来频繁,被害人被直接撞到对向车道,王某不存在不谨慎的情形,不能中断被害人去世亡结果与张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被害人的去世亡结果仍应归属张某而非王某。
王某的逃逸行为与刘某的去世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应深究王某的刑事任务。

综上所述,王某不承担刑事任务。

(来源:《审查日报》作者:卢金增 刘雪 丰建平 单位:山东省公民审查院、山东省胶州市公民审查院)

来源: 审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