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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搭乘陈某某,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新时期家居生活广场出发,驶往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东区的住地。
当日19时04分许,陈某驾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竞舟路路口欲左转弯时遇红灯,遂停车期待放行。19时05分许,左转弯指示旗子暗记灯变为绿灯后,陈某在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央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心分隔带端部缘石。
陈某在处置过程中,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利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当车辆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落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通畅的蔡某带倒。
之后闹事车辆突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小型轿车之后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
此后,闹事车辆连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期待通畅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撞击还致使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终极,闹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拦后停下。
事件造成秦某等五人去世亡,蔡某等四人轻伤,罗某等三人轻微伤,石某等四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经事件任务认定,陈某负事件全部任务。
法院讯断认定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件,且负事件全部任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闹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讯断认为
陈某交通闹事致五人去世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丢失,属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支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包涵,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解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惩罚的干系见地予以采纳。
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落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闹事,犯罪后果特殊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重办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解人要求对陈某发布缓刑的见地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干系法律规定,以交通闹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件,致人重伤、去世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闹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去世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年夜众号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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