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武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在南梧二级路黎塘镇路段往贵港方向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件。
南宁市宾阳县公民法院备案庭副庭长 郑寿文
在超车的时候不当以是碰撞到一辆前方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两车相撞,两车侧翻在路面,导致坐在人力三轮车上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受伤往后无效去世亡的事件。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武立即叫路边群众报警,并在现场期待交警前来处理。经南宁市宾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武负事件的全部任务。事后,被告人陆某武与被害人吴某的支属就案件的赔偿达成调度,一次性赔偿12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支属的包涵,被害人支属申请免予深究被告人陆某武的刑事任务。
对付此案,南宁市宾阳县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去世亡的交通事件,因此依法判处陆某武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南宁市宾阳县公民法院备案庭副庭长 郑寿文
在案发往后,被告人积极的筹钱与对方积极协商,赔偿了12万多元给被害方家属,得到对方的包涵,本案中的被告人是一个60多岁的老人,以是我们备案庭认为他符合适用缓刑。
:游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