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廖锦空想信念损失,背弃初心义务,权欲熏心,热衷政治投契,为钻营职务晋升结交“政治骗子”,伙同他人编造虚假情形,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忽略中心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政绩不雅观扭曲,违规批地批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砂石开采、银行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殊巨大。
廖锦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罢手,性子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明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公职职员政务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眉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眉山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廖锦开除党籍处罚;由眉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罚;终止其眉山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审查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