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宗女士咨询:她有一辆2009年购置的小轿车,现在利用韶光也比较久了,车辆已达到了报废标准,以是来咨询一下有关办理车辆注销报废的手续,详细该当怎么操作?
(图片与笔墨无关)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中的干系规定:已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该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该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该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前,申请人应明确自己是否有以下情形,有任意一种的,车辆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据无效的;
2、机动车被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行政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机动车所有人需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供应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具名,个人车辆车主具名;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具名;
6、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该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7、属于校车的,还应该交回校车标牌;
8、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落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因本市机动车额度实施管控,对付有额度的车辆办理注销登记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便确认额度所有人身份。
此外,如因车辆破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该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可到车管所一分所窗口(中原西路2999号)凭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涉及本市机动车额度的,至市交通委行政做事中央(建国东路525号)领取《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据》。
交情提醒
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过时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逼迫报废的;以及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行为,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