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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念头械车位造成他人车辆受损责任该谁担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李某与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租用协议》,李某承租车位为立体升降车位。
2023年1月12日,李某之子到地库取车,在其打开右侧后车门取放物品时,另一车主王某某在没有不雅观察停车区域内是否有人有车的情形下,即用取车卡启动了取车程序,导致载车板框架将右后车门拽下整体撕裂,车框架受损。
李某认为北京某物业公司没有做到掩护小区内(停车场)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保护停车举动步伐的责任,对付大型、技能含量高的升降车位没有对车主存取车进行培训和辅导,现场也没有安排专业操作职员帮忙操作存取车,管理不到位,答允担赔偿任务,王某某在启动取车程序前没有不雅观察停车区域内是否有人、有车,听到有人呼喊时也没有精确操作紧急终止按钮,应负连带赔偿任务,故诉至法院,哀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丢失、代步交通费等共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造成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被侵权人对同一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差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任务。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这次事件承担任务的主体范围及任务比例。
本案王某某在操作机器车位升降设备时,未能谨严不雅观察周围情形,未尽到一样平常的把稳责任,故对李某车门受损存在差错,对车辆丢失答允担紧张任务。
李某之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他人同时操作取车的可能,但其在未采纳任何提醒方法的条件下,保持车门打开状态放置物品,造成安全隐患,李某之子对该环境的发生亦负有一定差错。
此外,北京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停车库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对车库认知程度应高于一样平常的利用者,在日常管理中未能较好地掩护停车安全和秩序。
虽然,北京某物业公司曾贴出把稳事变和操作须知,但并不能免除其相应的管理任务,故其对李某车辆丢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差错。
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形,分别酌定王某某、李某之子、北京某物业公司承担60%、20%、20%的任务。
李某出具承诺书表示不再向北京某物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见违约任务或侵权任务,法院不持异议。
终极法院讯断,王某某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费1.7万余元。

讯断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造成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差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差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任务。

民本家儿体在从事社会活动时,都要尽到必要的把稳责任,尊重他人的权柄,避免造成他人的权柄危害,因轻忽大意造成他人权柄危害的,都要承担相应的危害赔偿任务。
同理,根据过失落相抵原则,受害人本人对付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差错的,应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任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取车和启动停车位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错,法院根据双方差错程度依法作出任务认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停车需求越来越大,机器立体车库成为办理停车难的一个好方法,但是机器立体车库在利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则利用,避免涌现安全问题。

车库利用职员应提升安全把稳责任。
机器车位机动性强,严禁在设备周边逗留玩耍。
禁止停放超过规定尺寸和重量的车辆入车位。
确认无人再刷卡,确认车内无人并且确认上一辆车已停好离开,方可刷卡操作。
车辆出库再上车,在取车驶离车位后,同乘者方可高下以及行李取放。
如遇故障,应及时联系事情职员,切勿自行随意按动操作。

车库管理方应该加强车库管理。
立体机器车位属于特种设备,其维修及利用均有分外哀求。
此类车位在日常利用中应配备经由特种作业考察并得到干系资质的安全管理职员。
管理单位应履行对安全管理职员的培训责任。
在利用立体机器停车位时,最好应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直接进行设备的操作,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形下,亦应有符合资质的安全管理员就业主等操作者的操作把稳事变进行培训、指挥,并及时处理各种紧急状况。
若机器车位的管理单位没有履行上述管理责任,即便存在实际利用设备职员操作不当的问题,亦无法直接免除该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造成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差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差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任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丢失按照丢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办法打算。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肖飞

审核: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