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动机就涌现故障,
消费者七次前往汽车发卖公司维修
经由检修仍无法打消故障
能否改换一台新车?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公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买卖条约轇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0日,尹某在湘潭市某汽车发卖做事公司订购了一台轿车。2022年11月1日,尹某与湘潭市某汽车发卖做事公司正式达成车辆买卖条约,购车款总计136,800元,车辆开始交付利用。2023年2月6日,车辆行驶一千余公里时,尹某创造车辆涌现发动机故障灯亮和启停故障灯亮等非常,遂先后7次前往湘潭市某汽车发卖做事公司处哀求维修。公司检修职员经由检修无法查明缘故原由,每次维修过后不久,发动机故障灯就会再次亮起,始终无法打消故障码。该公司通过厂家赞许后,向尹某提出改换发动机的售后修理方案,但遭到尹某谢绝。此后,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成,尹某遂诉至法院,哀求湘潭市某汽车发卖做事公司改换一台同型号的新车。
(部分维修单)
法院讯断
雨湖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湘潭市某汽车发卖做事公司是否应向原告尹某改换车辆。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条约,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向原密告卖的汽车仅在行驶一千余公里(三个多月)便涌现发动机故障灯亮和启停故障灯亮等非常,且经由被告事情职员多次排查维修后亦无法完备打消故障,被告应该对案涉车辆的质量瑕疵承担民事任务。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不符合质量哀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可以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结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涌现下列环境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据选择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发卖者应该改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打消该故障或者涌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改换2次,仍不能正常利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掌握装置、车身的同一紧张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改换2次,仍不能正常利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韶光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改换次数与其紧张零部件的改换次数不重复打算。”
案涉车辆在行驶三个多月时多次报发动机故障灯、亮启停故障灯,经被告多次修理后亦未办理隐患,该隐患已严重影响原告的驾驶安全,故原告哀求被告改换车辆的哀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讯断,被告湘潭市某汽车发卖做事公司为原告尹某改换同型号的合格新车一台。
湘潭市某汽车发卖做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湘潭中院坚持原判,讯断已生效。
法官说法
“改换”作为承担违约任务的办法之一,在人们日常消费和交易行为中,较为普遍存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对“改换”进行明确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任务。对违约任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危害方根据标的的性子以及丢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摘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改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任务。”在日常生活中,汽车作为分外动产,涉及车辆登记、产权转移、车辆状况的考验等繁芜成分,同时汽车行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而对汽车安全性能的哀求需相应提高。
常日认为,改换发动机一样平常属于汽车重大修缮。本案尹某因发动机故障灯亮和启停故障灯亮等非常先后七次哀求维修,经由检修仍无法查明缘故原由,也无法打消故障码。救援次数之多,解释该车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已受到较大侵害。卖方作为汽车的生产者和发卖者在确保汽车达到技能标准、具备安全行使的性能上承担着更大的任务,消费者主见改换新车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ND
撰稿:王颖
来源:雨湖区法院
一审 |李灿 二审 | 丁依 三审 | 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