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作为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的主体,在承担理赔任务后,是否有权通过代位追偿的办法向侵权主体哀求赔偿?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轇轕案件。

城固法院小电动撞大年夜轿车全责但不是有意到底赔不赔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2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与孙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轿车破坏。
经交警队认定,王某承担事件全部任务。
事件发生后,孙某对小轿车进行了维修,因该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对该车进行定损13547.6元,并进行了赔付,孙某在赔偿协议及权柄转让书上具名,将上述赔偿款追偿权转让给了该保险公司。
为此,保险公司以追偿权轇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理赔款13547.6元。

法官说法:本案系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机动车车损引发的轇轕,焦点问题是保险公司在此事件环境下是否有追偿权。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件,机动车一方承担无差错任务。
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件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责任,而非机动车不负有法定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件中的差错表示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任务。
同时,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每每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包袱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任务的规定,目的是匆匆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把稳责任,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掌握,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件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上述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任务,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差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丢失。
虽然,案涉道路交通事件任务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件的全部任务,但此仅是对事件成因任务的划分,而非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承担赔偿任务的认定,且王某对事件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赢利,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约赔偿被保险人车辆丢失后,在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丢失承担赔偿任务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无权主见代位求偿权。
因此,本院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要求。

干系法条:《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任务逼迫保险任务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敷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任务:(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件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担赔偿任务;双方都有差错的,按照各自差错的比例分担任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任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根据差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任务;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任务。
交通事件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任务。

作者:刘彬

编辑:刘一笑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