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9日18时03分,在柳州市文昌路晨华路口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件:一辆号牌为桂AX18××的小轿车从晨华路右转弯进入文昌路、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时,先后与多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去世亡、6人受伤,小轿车驾驶人欧某被依法采纳刑事逼迫方法。
11月16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民警依法对“11.9”文昌路交通事件当事人及受害者家属投递事件认定书,并奉告当事人享有的权柄。
经由对该事件的证据及事件形成缘故原由的剖析,驾驶人欧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车道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操作不当),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畅须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施分道通畅”。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件发生的直接缘故原由,其他当事人的行为与导致此事件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道路交通事件处理程序规定》中“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导致道路交通事件的,承担全部任务”的规定,交警认定小轿车驾驶人欧某在此交通事件中承担全部任务。
柳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遵法意识,摒弃交通陋习、增强文明交通意识,共创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
来源:柳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