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解答:根据(财税[2016]129 号)第一条规定,“小汽车”税眼前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
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入口)

让渡二手超豪华小轿车是否缴纳消费税

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本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第二条规定,将超豪华小汽车发卖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上述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1 日起实行。
对付 11 月 30 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发卖条约,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 12 月 1 日(含)起 5 个事情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发卖条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4 号)第四条规定,备案的汽车发卖条约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同等。
不一致的,应该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 年 10 月 21 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做事平台“网上留言”板块对问题“我们是一家汽车4S 店,我们有一辆从汽车生产厂家购入的新车登记上牌作为试驾车,当时因超过不含税价 130 万已经缴纳过了 10%的消费税。
现在这台试驾车退役再发卖时,不含税售价仍旧超过 130 万,叨教是否还要再缴纳一次 10%的消费税?”答复如下,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购进的价格超过 130 万元的小汽车,重庆暂不征收消费税。

综上,你公司在重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转让二手超豪华小汽车暂不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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