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时的任务如何分担,如何认定赔偿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签署交通事件赔偿协议后又提起诉讼,如何处理?北京市海淀区公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认为发生交通事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对事件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等情形选择不同应对方法。如闹事方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应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对付已履行的部分,可在同一案中进行折抵。
相撞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2016年9月17日1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五环主路晋元桥南某路灯杆处,郑某驾驶梅某所有的小轿车,由南向北驾驶,将同向行驶的驾驶三轮车的杜某撞伤,事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郑某负紧张任务,杜某为次要任务。后杜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经诊断,杜某的伤情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虹网膜下腔出血,牙齿松动等。后经鉴定,杜某为两处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5%。
杜某与郑某、梅某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郑某赞许赔偿杜某医药费、抢救费、住院炊事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照顾护士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危害抚慰金、财产丢失共计16万元。同日,郑某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杜某转款完毕,杜某出具《包涵书》。但杜某未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哀求保险公司、郑某及梅某赔偿医疗费、住院炊事补助费、营养费等丢失。
郑某与梅某辩称,梅某是郑某的妹夫,事件发生时闹事车辆的所有人为梅某,但是梅某由于自身缘故原由无法利用车辆,基于支属关系其让郑某一贯无偿利用这辆车。对起诉书中所述事件事实及任务认定没有异议。闹事车辆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我们已经和杜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且履行完毕,如果法院剖断超过保险公司答允担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外还需给付杜某的用度,由郑某来承担任务,与梅某无关。
保险公司则认为,对事件及保险事实无异议,原告哀求的各项用度过高,只赞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约定范围内赔偿。
法院认可赔偿协议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梅某虽系车辆所有人,但未有证据证明其对危害的发生存在差错,故其不应对杜某承担赔偿任务。庭审中,郑某表示由其来承担赔偿任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这次事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郑某负紧张任务,杜某负次要任务,法院根据双方的差错程度酌情认定对付杜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丢失,郑某承担70%的赔偿任务。
杜某与郑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杜某主见郑某在协议书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因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均认可协议效力,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讯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限额内赔偿杜某医疗费、住院炊事补助费、营养费共一万元,误工费、照顾护士费、残疾赔偿金、精神危害抚慰金共十一万元,财产丢失费五百元,以上共计十二万零五百元(个中一万元直接给付郑某);郑某赔偿杜某医疗费、住院炊事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照顾护士费、残疾赔偿金共计十六万元(已履行);.驳回杜某其他诉讼要求。
综合多种成分考量赔偿协议的效力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时,任务应如何分担?本案的审判法官梁珊剖析认为:一样平常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如果不是事件发生时的车辆驾驶人,则不属于侵权行为人,不须要承担赔偿任务。但法律规定如车辆所有人存在差错,则须要承担赔偿任务,包括车辆存在毛病的环境、驾驶人有无驾驶资格的环境、驾驶人饮酒、服用牵制药品、醉药品的环境、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环境。
车辆所有人在有差错的环境下承担相应赔偿任务,一是考虑车辆出租或出借后,车辆所有人不再直接、绝对的对车辆享有支配权,不直接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不应成为绝对的任务主体。二是车辆虽分开车辆所有人的实际掌握,但其在出租、出借机动车时应预见到他人驾驶车辆可能产生的危险,故应尽到必要的把稳责任,应对车辆状况、驾驶人资质等予以考量。本案中,梅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有证据证明其未尽到必要把稳责任而具有差错,故其不应承担赔偿任务。
交通事件赔偿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本案的审判法官梁珊剖析说,一样平常而言,发生交通事件后,当事人双方的赔偿协议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有效,如存在重大误解、显失落公正等成分导致协议被撤销,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形认定双方任务及赔偿数额。交通事件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应视为双方处置自己权利责任,办理赔偿争议的左券,具有民事条约性子。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付交通事件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一是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涌现残疾的成分考虑在内,二是协议赔偿款中是否考虑将来可能涌现的新伤情,三是签订协议者是否严重缺少履历和技能。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环境,对付超出交强险的丢失,双方应依据协议约定履行。
用度如何垫付和赔偿?梁珊剖析认为,发生交通事件后积极救治受害人是侵权人应尽的责任,侵权人为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以及其他用度可以通过持干系票据至保险公司理赔或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一并哀求处理两种办法。
一并处理的办法即将侵权人为受害人垫付的用度先行计入受害人的总丢失,然后确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答允担的赔偿金额。如果受害人的丢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则侵权人垫付的用度应视为其替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将该用度直接支付侵权人,如果受害人的丢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则应按照差错程度,确定侵权人对付受害人超出交强险丢失所答允担的赔偿比例及赔偿金额,末了将侵权人垫付的用度从其所答允担的赔偿金额中扣除。本案中,郑某已为杜某垫付医疗费,该部分用度视为已经给付,保险公司应予以折抵。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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