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是我费钱买的,我在自己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你凭什么不许可?

普法时刻  业主能否在小我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小区地下车库建成的韶光早,没有安装充电桩干系根本举动步伐,况且小区在地面公共区域已安装充电桩,完备可以知足你的充电需求……

业主能否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公司是否要予以答应并积极合营?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贾一是阳光小区的业主,购买了阳光小区地下车库3号车位,2023年10月,他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方便利用,便准备在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哀求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在他向电力公司供应的《车位及许可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阳光小区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谢绝盖章,贾一起诉到法院,哀求法院讯断阳光小区物业公司许可其在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在《车位及许可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

法院讯断:承办法官贺小波经审理认为,贾一为了方便其车辆充电,欲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举动步伐,不仅能更好的利用其车位,同时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
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应该积极相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贾一申请充电举动步伐培植时予以合营、供应便利。
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在《车位及许可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干系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形进行后续判断,因此法院讯断支持贾一的诉请。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本家儿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条规定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绿色原则”。
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保护环境的优点,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主要意义,而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利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
本案中,贾一为利用新能源汽车而在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符合“绿色原则”理念,物业公司应主动承担社会任务,积极予以合营帮忙,确保小区实现充电举动步伐“安得起、用得上、放心用”。
(文中均系化名)

供稿:西安鄠邑法院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