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官网公布了《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租车驾驶员该当具备的条件、搭客乘车规定等。个中,碰着不打表计费、不出具客运票据、强行拼车等情形搭客可拒付车费。《管理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事情,并统筹中央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事情;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有关管理事情。
巡游出租汽车供应客运做事实施扬手招车、电召和站点租乘等办法。个中,巡游出租汽车电召做事平台应该遵守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干系规定,不得有违规计价、派单等行为;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培植全市统一的巡游出租汽车监管做事平台,创新运营和监管办法,对电召做事信息履行动态监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做事平台、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应该与市交通主管部门培植的巡游出租汽车监管做事平台实现实时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做事信息以及搭客评价信息等。
《管理办法》提到,搭客租乘巡游出租汽车应该遵守规定。例如,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毁坏车辆举动步伐设备或者污损车内物品;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该有陪同(监护)职员等。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搭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供应做事;已发生客运用度的,搭客应该按照规定支付。
《管理办法》也提到,搭客遇下列环境之一,可以谢绝支付车费。包括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该用计程计价设备、利用不合格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连续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客运票据,未经搭客赞许搭载他人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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