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件
谁承担任务?
生活中的“搭便车”无处不在,
比如顺道捎携同伙、同事,
应陌生人要求搭载陌生人等。
本是出于美意搭载,
可由于路上突发事件
造成乘车人受伤,
终极被乘车人索要巨额赔偿。
法典条例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无偿搭乘人危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任务的,应该减轻其赔偿任务,但是机动车利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落的除外。
把稳!
把稳!
这条规定要符合以下条件哦~
1、非营运车辆
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驾驶车辆不因此营利为目的,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2、无偿搭载
系无偿搭乘行为,驾驶人不向搭乘人收取报酬。
3、经赞许
搭乘行为是经驾驶人赞许的,包括约请和许可。未经赞许而搭乘,不适用条规定。
审查官提醒
美意同乘,实质上属于情意行为,驾驶人在搭乘过程中,对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仍要尽到相应的把稳责任。驾驶人有一样平常过失落的,应该减轻驾驶人的赔偿任务,但不能免责。至于减轻的程度大小,则根据案件详细情形予以确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