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对付永劫光在同一个地方违章停车,最多能惩罚几次,一贯存在辩论。
一种不雅观点认为:小车违停在同一个地方,不管多久都不可以重复开罚单。缘故原由是:小车违停在同一地方,构成一个违法行为,即构成一个违法停车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违法停车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2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因此,小车违停在同一个地方的,不管多久,都只能给予一次罚款的行政惩罚,而不能重复惩罚,即不能重复开罚单。
另一种不雅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根本紧张是保护人格肃静,屈服比例原则、法安定性原则、老实信用原则以及相信保护原则。然而,行政惩罚除制裁违法外,同时强调预防和纠正违法的追求。对付永劫光的违法停车行为,在首次行政惩罚后、违法状态仍永劫光持续的情形下,如果仅以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径行认定针对其后持续的违法停车行为作出的行政惩罚缺少依据,则可能与造成惩罚内容与该违法行为所造成公共交通危害程度不成比例的情形,有违于行政惩罚法中的过罚相称原则,无法达到制裁违法与规制预防纠正违法的目的。
两种不雅观点辩论的焦点在于永劫光在同一个地方违章停车,能不能大略判断为同一个违法行为。
现在在某些城市,由于停车用度过高,现在涌现有些人利用长期违章停车交警部门只惩罚一次,长期占用城市公共道路进行停车。这种办法应进行纠正。笔者认为,不能大略判断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要结合立法本意、行政法原则综合考量,理顺以下问题:
一、如何理解“同一个违法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履行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不雅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全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履行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二、如何理解立法本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惩罚违章停车,本意是惩罚停车人存在违法停车的故意,且毁坏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如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具有长期性,且占用了城市公共道路,该行为不仅影响行人和车辆的出行,且存在潜在交通安全隐患,是对公共交通管理秩序的毁坏。
三、过罚相称原则
交警部门如对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停车行为采纳在机动车上粘贴奉告单的办法进行了违法奉告,从而履行了多次罚款的惩罚。此种办法与停车人长期违法停车的主不雅观故意、情节、性子相适应,且避免了因违法本钱过低难以实现纠正违法行为的惩罚目的,对付最大限度掩护交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四、停车人的主见
能否再次贴罚单紧张看违法行为是否发生了中断,不管停了一天、一周还是一年,如果违法停车行为一贯持续当中,只能算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贴一张罚单。但如果交警大队在违法停车周期内给予奉告、多次惩罚,将该违法行为从自然意义的一个行为处断为法律评价上的多个行为,属于已给予违法行为人合理的纠正期间但违法行为人并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亦不构成对违法行为人合法权柄的侵害。实践中,有些停车人主见在外出差等,并不知道被多次惩罚,或者有其他合理情由无法进行处理,可作为抗辩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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