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每会遐想到横冲直撞的电动车
超速超载的卡车、轿车……
但行人也有可能犯交通闹事罪
近日,普陀区公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行人闯红灯引起的交通事件案件
今年5月某日清晨,周某在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由。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跌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关照后自行年夜公安机关接管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由。经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畅,负紧张任务;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任务;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畅,在本起事件中无需承担任务。
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闹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闹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惩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惩罚,遂以交通闹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官说法
一、谁违法谁担责
行人也可能成为交通闹事罪的主体
交通闹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件,致人重伤、去世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丢失的,依法被深究刑事任务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闹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定,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亦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件,都可能成为交通闹事罪的主体。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虞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须要承担民事任务,乃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惩罚。
本案中,周某因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过马路,而致林某去世亡,终极因交通闹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小”违法也可能闯大祸
万不可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
除了类似常见的“闯红灯”,日常交通中,还有不少因“疏于不雅观察”而导致的交通事件。如最范例的“开门杀”行为:司机或搭客在停车后没有把稳不雅观察,溘然打开车门造成他人跌倒受伤乃至去世亡的,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任务。
若发生交通事件,应及时保护现场并第一韶光报警;如造成人身伤亡,应该立即对受伤职员施以救助并拨打急救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切不可逃离现场。闹事逃逸非但不能办理问题,还可能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
专家点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庆安表示,提到“交通闹事罪”,人们每每会认为只有车辆驾驶人才能构成本罪,但这样的理解是不足全面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交通闹事罪的主体并没有特殊的限定,为一样平常主体,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件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交通闹事罪。交通是当代社会的血脉,交通活动的主体繁芜多样:开各种型号机动车的车主、骑单车的车主、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乃至乘坐车辆的搭客等等,都是参与交通的一个主要分子,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这起案件的讯断,为全社会起到了警示浸染。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交通活动的主体,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尽到谨慎把稳责任,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安全多一份任务,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来源: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