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9日,济南市民郭师长西席花了7万3千元,购买了一辆”全新“的宝骏牌灰色轿车,却创造车辆在交付之前,有维修和拆卸的痕迹。
随后,郭师长西席将汽车发卖公司告上法庭。
济南章丘区公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郭师长西席将车辆退回滨州友好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汽车发卖公司按照购车款的三倍价款,进行赔偿,赔偿原告219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济南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3月20日,济南市中院做出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旧车当新车卖济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件宣判

对此,状师姜文钢表示被告汽车发卖公司刻意遮盖了车辆维修的事实,作为新车发卖属于敲诈行为:”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4S店应该返还原告购车款,同时三倍赔偿消费者。

而按照法律规定,若商家涌现发卖敲诈的情形,消费者该当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紧张包括机动车、打算机、电视机等商品。

经现场勘验,涉案车辆有维修和拆卸痕迹,紧张包括: 前引擎盖右前方掉漆, 有补漆的痕迹。
发电机仓夹子有拆卸的痕迹,前引擎盖内里左侧螺丝有拆卸的痕迹等。

按照新的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而十倍赔偿只会涌如今食品安全轇轕中,除此以外,在2014年3月15日往后购买的商品和做事,最多能“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