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广东国凡状师事务所邓政威状师

车未年审伤者也能成功获赔东莞交通事件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轇轕

【案件事实】:

被告李四驾驶被告王五名下的轿车途经××路段时,与原告张三驾驶的助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三受伤及车辆破坏的交通事件。
本次事件经由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四负事件的全部任务,原告张三无任务。

闹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

【办案经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被告保险公司以被告李四驾驶的小型轿车事发时过时未年审为由谢绝赔付,根据商业三者险条约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并提交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以及投保单予以佐证。

但,同时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发生保险事件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考验或考验不合格”,不论任何缘故原由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丢失和用度,保险人均不卖力赔偿的约定,邓状师根据保险条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安全性能合格,被告保险公司据此主见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包管险任务,法院不予支持。
该丢失由被告李四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连带任务。

【办案结果】:

限被告保险公司自本讯断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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