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醉驾发生事件后,一男子担心酒驾被查,竟驾车回家再次饮酒,认为这样就可以粉饰此前醉酒驾车的事实。
近日,广东江门中院通报了这起醉驾刑事案件。

醉驾后再多喝一点能扰乱酒精检测数有人真信了结果

2022年一天晚上9点,李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车,与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左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破坏。

事件发生后,李某驾驶闹事小车搭载左某前往医院附近。
因担心酒驾被查,李某遂驾车回家再次饮酒,认为这样就可以阐明为事件发生后才饮酒,交警就无法查清事件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企图粉饰此前醉酒驾车的事实,躲避醉驾刑事任务。

交警接到报警立即联系李某,李某打车至江门市中央医院门口被交警抓获。
面对交警的盘考,李某立即将其酒驾发生事件及回家再次饮酒的事实全部如实供述。

经考验,李某在被抓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5.50mg/l00ml,达到醉驾标准。

江门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发时“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见地》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讨时,为躲避法律深究,在呼气酒精含量考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考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见地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该认定为醉酒。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件,在交警查获抽取血样前又饮酒,企图使交警无法查清其驾车时的酒精含量,躲避醉驾刑事任务。
交警将李某抓获时,经考验其血液酒精含量185.50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终极,法院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拘役二个月,并惩罚金4000元。

经办法官指出,现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进一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讨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件后,为躲避法律深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见地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酒驾后再次饮酒不但无法扰乱酒精检测数据、躲避法律制裁,还可能“醉”加一等,要切实做到酒后不驾车,安全文明出行。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章程 通讯员:江门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