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多次踩刹车逼停消防车终极被惩罚,纯属咎由自取,一点不冤。

私家车逼停消防车被罚是一堂法治教诲课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利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率和旗子暗记灯的限定,其他车辆和行人应该让行
”所谓“其他车辆和行人应该让行”意味着实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享有道路通畅优先权,即便其他车辆是按旗子暗记灯正常行驶,无其他违法行为,也该当无条件为这类分外车辆让行。

主动避让实行紧急任务的分外车辆,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共识,也是每一个驾驶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拒不让行,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九十条规定,不避让实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扣3分、罚款200元。
《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实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畅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不少私家车主由于拒不给实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让行而遭到处罚。
2018年5月,浙江宁波海曙区新庄村落一楼房突发失火,消防车前去接济的路上,一辆浙B61FV8牌照的白色本田CRV始终匀速行驶在出警消防车的前方,听凭消防员多次警笛提醒,始终不肯让行;2020年1月21日上午11点旁边,陕西汉中滨江路消防车途经汉台区西新街,前方一辆玄色大众轿车挡住了消防车通畅,消防员多次鸣笛,但司机仍旧不予避让,末了消防车只能无奈选择绕行;2020年12月10日,江苏南京,紧急接济途中,消防车鸣笛警灯远光灯交替提醒,持续一分钟,左转旗子暗记灯亮起小车才起步……这些拒不给消防车让道的私家车主,无一例外地受到了当地交警部门的惩罚。

本案中,四川资阳消防接济支队的消防车,行驶至乐至县迎宾大道一段时,一辆白色小轿车故意行驶至消防车前拒不让行。
其间,消防车多次通过鸣笛、打双闪等办法提醒车主,但私家车主都无动于衷,并多次急踩刹车逼停消防车,险酿安全事件。
就算当晚由于下雨视线不是很清楚,私家车主在行驶途中自己也没有把稳到消防车就在后面,消防车多次鸣笛、打双闪进行提醒,为何置之不理?

消防车是在与韶光赛跑,早到一秒钟,被困职员就多一分希望,因此绝大多数车主都会只管即便让出一条“生命通道”,但总有个别人不以为意,拒不让行,从这个意义上说,私家车逼停消防车被惩罚是一堂法治教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