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小车驾驶人郑某,驾驶轿车载着陈某、佘某,从遵义市播州区南白往龙坑方向行驶。半路上,郑某的小车与一辆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郑某重伤,经抢救无效去世亡,车内搭客陈某伤情严重。
经交警部门调查,事发二轮车为某快递公司员工赵某驾驶,赵某未取得驾驶证,其二轮车也没有投保。事发时,赵某正在为美团外卖送餐返回途中。
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两车驾驶人郑某、赵某承担同等任务。在该起事件中受伤最为严重的陈某,经由26天住院治疗出院,但倒是以瘫痪,失落去生活自理能力,共计产生医疗费、照顾护士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丢失172万余元。
为了得到赔偿,陈某将郑某、赵某等人告上法庭。播州区法院一审查明,郑某驾驶的闹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任务保险,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二轮车驾驶人赵某,系在为美团事情中发生事件。
播州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60万余元,在事件中去世的驾驶人郑某的法定继续人,赔偿66720元;赵某及其所属公司连带赔偿陈某86万余元。
该案讯断后,保险公司和快递公司均不服,向遵义中院提起上诉。两公司还认为,一审法院对这次事件中的另一伤者即二轮车驾驶人赵某,在交强险中只预留了 2万元赔偿金太低。
据悉,在遵义市中院二审期间,赵某已提出赔偿要求。遵义市中院审理查明,赵某在事件中也身受重伤,仍需后续治疗。但一审裁判未给赵某预留相应保险份额,加重了赵某的包袱。二审法院认为,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为赵某预留10万元保险赔偿金,以保障其能及时进行后续治疗规复身体性能。
今年8月,遵义中院经二审后,对一审结果进行了改判,讯断由保险公司赔偿陈某50万余元,由郑某的法定继续人赔偿陈某66720元,由赵某及其所属公司连带赔偿陈某81万余元。
(贵阳日报融媒体 黄宝华 编辑 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