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自燃,被疑骗保理赔遭拒

过户七手宝马轿车发生自燃申请高额保险理赔被拒

2020年4月29日,李霖嘉(化名)驾驶的一辆宝马轿车在桂三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自燃,造成该车严重损毁,燃烧发生处沥青混凝土路面破坏,路树被烧毁。
李霖嘉报警后,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由现场勘验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件任务认定书,认定李霖嘉负这次事件全部任务。
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央桂林分中央出具公路赔(补)偿关照书,责令李霖嘉赔偿高速公路各项丢失1.086万元。
李霖嘉对道路交通事件任务认定书无异议,照价进行赔偿。

轿车自燃现场图片

之后,李霖嘉根据保险条约约定,向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68万元。
保险公司创造该车曾经发生过全损赔偿,认为该车涉嫌条约诱骗,因此拒赔。

车主三次起诉,索赔车辆丢失

2020年8月,李霖嘉向龙胜各族自治县公民法院起诉,哀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丢失169万余元。
因李霖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
2020年9月,李霖嘉再次向法院提请索赔169万元的诉讼。

经查,案涉车辆初次入户是2014年,当时的入口价是200多万元,但是该车在第三任车主手上时曾经发生过浸泡险理赔,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了车主80万元后,车辆通过网上拍卖,成交价为12万元。
之后,车辆经由多次转手,越卖越贵,作为第七手车主,李霖嘉提交的车辆交易发票高达170万元,李霖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约显示,车辆投保代价为168万元。
签订保险条约5个月后,车辆即发生自燃。

基于案涉车辆疑点较多,可能涉嫌保险条约诱骗,法院裁定驳回李霖嘉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备案后,经由侦查,作出“李霖嘉涉嫌诱骗案,因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的决定。
李霖嘉依据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于2023年6月第三次向法院起诉,哀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丢失152万元。

“此车非彼车”,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并非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此车非彼车”,保险公司谢绝赔偿。

保险公司申请对案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车门铭牌是否属于假造进行鉴定。
经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见地为:案涉宝马牌轿车印有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的地方有经由机器打磨和假造、变造处理的痕迹,车门铭牌在事件中已烧毁。

龙胜各族自治县公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霖嘉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结合法院调取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可以证明案涉车辆经由7次过户,均没有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的记录,可见对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进行打磨和假造、变造处理只能发生在案涉车辆过户给李霖嘉之后。
李霖嘉作为车主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没有对案涉车辆的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进行打磨和假造、变造处理,答允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本家儿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照诚信原则。
李霖嘉投保时提交给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无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重新打刻的记录,而鉴定结论是案涉车辆识别代码及发动机号码是经由打磨和假造、变造处理的,故不能认定在2020年4月发生的燃烧事件中烧毁的车辆便是李霖嘉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
此外,李霖嘉作为第七手车主,车辆购买价比前几手赶过几十万元,明显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有违诚信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李霖嘉主见依据保险条约进行理赔,并提交了保险条约、保险费发票,完成了举证任务。
保险公司答辩回嘴“此车非彼车”,也负有举证任务,故其申请鉴定,完成了举证任务。
根据鉴定见地,事件中燃烧车辆的车架号、机动车号存在假造、打磨的痕迹,而根据干系证据,投保车辆档案中车辆的车架号、机动车号未有重新打磨的记录,据此可以认定“此车非彼车”,投保的车辆不是燃烧的车辆,故法院依法认定李霖嘉对燃烧的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任务。

龙胜各族自治县公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霖嘉的诉讼要求。

李霖嘉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本家儿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照诚信原则,秉持老实,恪守承诺。
投保人及承保人在签订保险条约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
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反响车辆的真实价格,按车辆真实价格投保,同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理解保险理赔和免责的干系条件。
保险公司则应对保险条款中免责事由进行阐明息争释,最大限度杜绝道德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对豪车、名车的投保进行谨严的投保代价审查,不要在投保时只顾收取高额保费,对虚高的投保金额视而不见;在投保人进行高额理赔时,又辩称投保车辆不值钱,有悖条约约定和法律规定。

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