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叶某因资金短缺决定骗租林某所有的一辆奥迪A4小型轿车。双方签订租期一个月的车辆租赁协议后,林某遂将该车交付叶某。随后,叶某将车驾驶至合川区某二手车门市,以6万元的价格质押给车行。租车协议到期后,叶某逃离合川并与林某断绝联系。经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央认定,该车代价18万余元。2017年4月,因一贯联系不上叶某,为减少丢失,林某以8万5千元价格将该车从车行赎回。
2019年10月,叶某因涉嫌犯诱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遂以犯条约诱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惩罚金4万元,同时,退赔被害人林某丢失8万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