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9日14时50分许,李某驾驶家用轿车送快递,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前方转弯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车辆后方实行职员张甲去世亡,双方车辆部分破坏的交通事件。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张某负事件同等任务。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张甲支属诉至郯城法院,哀求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去世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丢失共计386474元。
法院审理
郯城县公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交警大队作出的事件任务的认定结论,张某与李某承担任务比例为5:5。原告的丢失确认为:去世亡赔偿金等共计586773元。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丢失原告179535.4元。因发生事件时李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证记载其利用性子系“非营运”,但其系利用该车辆投送快递赚取用度,符合营运的特色,其擅自改变车辆利用性子,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未及时关照被保险人,且案涉事件亦发生在其营运行为期间,保险公司已就“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车辆利用性子等,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关照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不卖力赔偿”这一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奉告责任,据此,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下余丢失407237.6元。遂讯断由李某赔偿203618.8元,驳回原告哀求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的诉讼要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讯断书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电商家当的发展,城镇、村落庄的快递需求相应增加,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快递投递的征象也较为普遍,很多家用车由于改装本钱低、短缺相应资格审查,贴上某某快递公司的标幅即可进行某一类快递的投递,营运车辆相对付家庭自用车辆,运行里程多、利用频率高、发生事件的概率相对较高。保险条约是双务条约,车辆的驾驶危险程度及事件概率与保费是成正比的,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呈对价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条约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条约约定及时关照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关照责任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任务。本案中,李某驾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保险,保险车辆类型为家庭自用轿车,其在发生交通事件时从事投递快递,属于保险标的用场的改变,应该认定为构成《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危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炊事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用度,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该赔偿赞助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去世亡的,还应该赔偿丧葬费和去世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去世亡的,其近支属有官僚求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务。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官僚求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务。
被侵权人去世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用度的人有官僚求侵权人赔偿用度,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用度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柄造成财产丢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丢失或者侵权人因此得到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丢失以及侵权人因此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公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形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大家身权柄造成严重精神危害的,被侵权人有官僚求精神危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落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危害的,被侵权人有官僚求精神危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危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任务。
《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在条约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条约约定及时关照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条约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条约。保险人解除条约的,应该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条约约定扣除自保险任务开始之日起至条约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关照责任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任务。
来源:郯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