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临沧边疆管理支队芒卡边疆派出所查获一起利用车体夹层藏匿走私喷鼻香烟案,先后在副驾驶脚垫下、后排靠背夹层、车厢尾部夹层共查获境外喷鼻香烟150条,抓获违法嫌疑人1名,案值2.5万余元。

一线传真轿车副驾驶→后排座→车尾夹层藏走私喷鼻香烟抓

当日下午,该所在某路段开展公开查缉。
18时许,执勤民警对一辆白色轿车进行检讨时,创造该车副驾驶位的脚垫下藏匿着10条境外喷鼻香烟。

民警在对违法嫌疑人讯问时,其表现出一副无所谓的态度,笃定他可以轻松过关,却未曾想接下来民警又在其车辆后排靠背里查获了夹藏的境外喷鼻香烟50条。

为进一步检讨,民警将车辆开至派出所内,此刻违法嫌疑人白某仍抱有侥幸生理,妄称再没了。
但当民警敲击车体时,民警创造后备箱尾部声音较沉闷,于是将车尾部拆开,在夹层内查获境外喷鼻香烟90条。

经现场清点,民警共从同一辆车的三个不同部位查获藏匿的境外喷鼻香烟140条,驾驶员被当场掌握。
经鉴定,该批喷鼻香烟案值2.5万余元。
目前,案件已经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警方提醒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色、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色、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惩罚:(一)走私货色、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惩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普通货色、物品罪犯罪工具包括两类:

1.国家限定进出口的货色、物品。
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容许证管理的货色、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打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2.国家不禁止、不限定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色、物品。
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扮装品、玻璃制品、造纸质料等入口物品。

《治安管理惩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旬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造孽持有毒品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供应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职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来源:临沧边疆管理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