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房屋出租人违规经营

出租房按日收费违规经营房主被行政拘留并罚款

2月23日,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开展辖区出租房屋检讨时创造,陶某将房屋以按日收费办法违规经营。
公安机关依法对陶某行政拘留,对其违规经营场所依法撤消,并处五百元罚款。

《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容许,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须要由公安机关容许的行业的,予以撤消,处旬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2: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监管任务

近日,西城分局牛街派出所民警在事情时创造,杨某某在明知出租房屋缺少必要的防盗锁具情形下,仍不进行整改,致使该房屋存在明显治安隐患。
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作出罚款三千元的惩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2月26日,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讨时,创造一房屋出租人姚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姚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惩罚决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该自住房租赁条约订立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做事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职员信息等内容;居住职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该自变更之日起二个事情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 刘倩 校正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