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周围与市区公共道路间设有一些停车位,小区建成后很长一段韶光内,这些停车位都处于开放状态,小区业主们对付车位的权属也没太在意。
2017年,出于规范停车等缘故原由,经向干系部门审批后,开拓商对小区东面商业用房的外围停车位设置了停车道闸并委托给商户管理,干系停车位被相应商户用于仅限在自家消费的客户利用。
2022年10月,小区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通过查询小区建筑方案图纸创造,东面商户周边的停车位虽然是在小区的围墙外,但车位用地属于小区建筑方案红线内,占用的是小区公共用地。经业主表决赞许后,业委会决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开拓商和商户,以“夺回”小区东面车位的利用权和收益权。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业主方认为,根据小区方案图纸,车位占用的是业主共有园地,依法应该属于业主所有;开拓商则坚持,案涉车位并不属于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的车位,而是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案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不属于业主共有。
双方争执不下,充分听取见地后,承办法官向建筑行业从业职员和主管部门多方咨询见地。
“如果是方案内停车位,一样平常要做预算和报批,在工程方案容许证上应该有所表示。”
得到这一启示,承办法官随即开具调查令,调取了小区的方案材料,结果创造争议车位并不在方案容许证载明的方案范围内。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对车位归属问题进行了规定,两款规定的工具分别为方案内车位和非方案内车位,其权利归属有不同的剖断规则。本案中,当事人对案涉车位究竟是否属于“方案内”存在争议,对此,应该以最初批准项目培植方案时为判断标准。
也便是说,方案内的车位,一样平常应该指开拓商经政府核发工程方案容许证批准赞许后建造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而本案中的车位在行政机关核发的培植工程方案容许证上并未表示。
不仅如此,法庭还核查到,在小区建造完成后,这些车位没有单独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登记于开拓商名下;同时,建造本钱是否确定并未计入业主购房用度,开拓商对此亦语焉不详。
综合上述情形,经专业法官会议谈论,同等认为,案涉车位为占用业主公共园地的停车位,依法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拓商、商户应该在讯断生效后拆除设置在车位外的道闸。法院讯断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方案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办法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园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方案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园地增设的车位,应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作者:高勇 江阴法院 来源:江苏高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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