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公民法院6日表露,该院对一起跨省造孽倾倒危险废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庄某黎、巫某勇、欧某国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5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17天内3次跨省造孽倾倒近300吨危险废料 3人获刑

同时,适用民法典,法院讯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共同承担涉案危险废物应急转移清理用度和处置用度共计763070.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初,罗某权(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庄某黎、欧某国共谋利用途置铝灰牟利,并决定将被告人巫某勇位于姑田镇某山场的空地作为铝灰存放点。
后被告人庄某黎联系铝灰供货方叶某锋(另案处理),于2020年4月1日至4月17日将三批共计299.5吨的铝灰从云南富源运至姑田镇堆放。

同年5月,因铝灰氨味太重被民众举报后,罗某权及被告人巫某勇等人雇请推土机、自卸车、钩机把大部分铝灰转移至姑田镇另一山场填埋。

2020年6月2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当场查获两处铝灰造孽处置点。
后经称重,现场查扣的铝灰及其与黄泥的稠浊物共计613.51吨。

经鉴定,涉案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铝灰与黄泥稠浊后导致毒性危险特性扩散个中,根据干系剖断规则,稠浊物也属于危险废物,故法院认定本案危险废物数量为613.51吨。

为防止污染扩大、肃清污染,连城县姑田镇政府将污染物转移至具有“三防”方法的场所贮存,产生应急转移清理用度180236元。
经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询价,本案613.51吨危险废物所需处置用度合计58283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黎、欧某国、巫某勇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堆放、填埋等办法,造孽处置危险废物达一百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殊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庄某黎、欧某国、巫某勇造孽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共同污染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该共同承担危险废物处置的任务。
(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