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4日,被告陈某弟驾驶某小型轿车由清塘镇往英家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20分旁边,到达钟山县清塘镇街道某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廖某球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球受伤经医治无效去世亡及两事件车辆不同程度破坏的交通事件。陈某弟在这次事件中承担次要任务。事件后,因对后续赔偿事宜无法协商同等,廖某球的支属便将陈某弟起诉至法院。
经查,陈某弟驾驶的车辆为钟山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购买的抵押车,该车未购买任何保险。该汽车租赁公司目前已注销,公司原股东为陈某卫、阮某能、沈某三人。经原告申请,钟山法院依法追加了陈某卫、阮某能、沈某为共同被告。
根据交警部门的事件认定书,法院酌定廖某球承担这次事件70%的任务,陈某弟承担30%的任务。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闹事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因该公司未购买交强险的差错行为,导致原告失落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答允担相应的差错任务。现该公司已经注销,其任务由原股东即被告陈某卫、阮某能、沈某共同承担。被告陈某弟未经容许擅自驾驶脱保车辆上路行驶并发生事件,答允担紧张的差错任务。结合各被告的差错程度,钟山法院酌定由被告陈某弟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任务,由被告陈某卫、阮某能、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任务。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陈某弟承担30%的任务。
终极,法院作出上述讯断。讯断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交强险作为法定逼迫险,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均是法定投保责任人,交强险脱保视为未投保。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危害,当事人要求投保责任人在交强险任务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责任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要求投保责任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任务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案的赔偿任务应该由陈某弟、陈某卫、阮某能、沈某四人承担。为此,法官提醒,车辆上路行驶应该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既是对自己卖力,也是对他人卖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林岸青 韦积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