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
关于规范和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知布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有效落实“以房管人”方法,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柄,及时肃清各种治安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现就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一、本通知布告所指出租房屋是指旅社业外的以业务为目的,将居民(村落民)私有或单位公有出租给他人居住和利用的房屋(包括业务性店面)。
二、流动人口应该按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任务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事情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通过社区居委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房屋出租人必须如实登记承租职员真实身份信息,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四、房屋承租人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从事“黄、赌、毒”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有关纪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其刑事任务。
《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广大居民应积极履行公民责任,主动合营所在地乡、镇(街道),村落(居)委会等事情职员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管理事情,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供应干系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掩护辖区和谐稳定,共建美好家园。
特此通知布告。
南康区公安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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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南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