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要追溯至3年前,当时林某想给自己换一辆新车,经朋友先容,他认识了一位车辆经销商
经由一番试驾后,林某相中了“BBA”里的宝马车。
奋斗半生的他和大多数人一样,好不容易攒下些钞票,虽说全款也够,但一下取出几十万,说一点不心疼那是假的。
在和老板一番商量下,老板终极赞许在贷款购车的情形下,“咬咬牙”又少收了林某五万块钱。
林某一听有这么大优惠,很快便以总价四十多万的价格签了《购车条约》。

行驶2000多公里当新车卖商家不只被判退车还要赔偿百万元

提车后,林某满心欢畅开了两年,可年审时,却被奉告车架号涉嫌假造。
原来,卖家出售给林某的是一辆已经行驶2000多公里的,车架号等汽车证件都修正过的“假车”。
得知原形后的林某怒气冲冲找到那位卖车老板,可老板却开始“玩赖”,无奈之下林某诉至泰兴法院。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500元的,算为500元。

本案中,林某与经销商于签订的《购车条约》,约定林某购买的这辆车担保是原厂全新的合格品。
之后经销商向林某交付的车辆并非原厂全新的合格品,同时未将上述情形如实奉告林某,致使林某认为经销商交付给其的系条约约定的原厂合格车辆,从而接管该车。
因此,经销商在此案中存在敲诈行为。
法院支持林某撤销其与经销商的《购车条约》,哀求经销商退还林某四十多万的购车款,并增加购车款三倍的赔偿。

法官提醒:

现在,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汽车知识的不理解,以及对品牌的盲目信赖,将来路不明的旧车伪装新车出售。
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影响市场的发展。
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保持复苏的头脑,仔细查验车辆的各项信息,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丢失时,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掩护自己的合法权柄。

校正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