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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占位轿车扔进河的须眉被控制律师或需承担平易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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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晚,福州一名业主因自己的车位被占,又联系不上对方车主,便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道(纵目新闻此前宣布)。
20日,当地警方通报称,该业主已被采纳刑事逼迫方法。
对此,有状师表示,车位主人的行为属于故意破坏他人财物,因汽车代价较高,车位主人不仅须要承担民事赔偿,还须要承担刑事任务。

11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发布情形通报称,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
经查,报警人陈某根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地库车位。
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形下,雇请叉车司机将占位轿车叉走并丢入河道。
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纳刑事逼迫方法,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

20日上午,现场眼见者见告纵目新闻,被丢入河道的轿车已被打捞起来。

此事引起网友热议,业主因自己的车位被占才有所过激行为,占车位者有错在先,那么业主该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任务?

对此,河南泽槿状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陈某根占用他人私家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陵犯了林某凯对其车位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因此,林某凯可以哀求对方停滞侵害,赔偿丢失。
但在未联系上车主的情形下,林某凯故意将他人的汽车扔进河里,属于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违反了治安管理,应该依法接管行政惩罚。
由于汽车财产代价较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林某凯不仅须要承担民事赔偿,还须要承担刑事任务。

其余,如果叉车司机明知该车辆不是车位主人的车辆,仍帮忙其将车扔到河里,在本案中起到赞助浸染,属于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帮助犯。
如果叉车司机被胁迫履行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浸染,则应以胁从犯论处。

付建表示,根据事宜发生的背景,就算车主曾在与对方发生口角过程中说出“你把车丢进河里吧”这句话,也很难认定这句话是车主对车辆所有权的放弃。
就算车位主人有通话录音,也不影响事实的认定,车位主人对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样须要承担法律任务。
此外,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时,还会审查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差错及差错程度,是否对抵牾激化负有任务及任务大小等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虑。
就此案来说,占车位者有差错,可以减轻但不会免除对车位主人的刑事惩罚。

(来源:纵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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