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怎么判?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发生车祸致车辆受损的案件。
案情先容
2020年11月15日上午,童某出门遛狗时未及时给狗牵绳,宠物狗从楼道跑出去,跑至路边横穿马路,与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丰某的车辆受损。
事发后,丰某报警。经现场勘验,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出具《事件证明》,证明本次事件发生系丰某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童某的宠物狗横穿道路,且未牵绳,发生了车与狗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件。
童某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检讨,经检讨,宠物狗未因本次事件受伤。丰某将受损的事件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维修,共花费维修费4837元。事后,丰某哀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童某认为车与狗相撞,宠物狗在相撞后并未受伤,而丰某的车辆严重受损,这不符合常理,不用除丰某的车辆在事件之前就已受损。双方协商未果,丰某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哀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丢失。
讯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丰某的车辆损伤是否是与童某的宠物狗相撞造成。根据丰某供应的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出具的《事件证明》,丰某的车辆系在与童某的宠物狗相撞过程中造成的损伤,且童某的宠物狗未拴绳,该环境违反了《长沙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的逼迫性规定。综合考量造本钱次事件的缘故原由力大小,认定童某作为动物喂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纳安全方法,造成他人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童某提交的关于宠物狗未受伤的干系证据,只能证明宠物狗在本次事件中没有受伤,并不能由此否定宠物狗与丰某车辆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终极,法院讯断童某赔偿丰某车辆维修费4837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喜好喂养宠物,因宠物造成他大家身、财产危害的事宜时有发生。本案中,童某作为宠物狗的喂养人,在遛狗过程中未对自己喂养的动物采纳安全方法,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任务,导致丰某财产受损的后果。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童某为此答允担相应的侵权任务。
干系法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喂养的动物造成他人危害的,动物喂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任务;但是,能够证明危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落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任务。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纳安全方法造成他人危害的,动物喂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任务;但是,能够证明危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任务。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