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海港开拓区“6.9”较大交通事件深度调查报告

关于唐山海港开拓区69较大年夜交通事件深度查询访问申报

2021年6月9日,唐山海港开拓区228国道(新沿海)行驶至1470公里780米处发生一起去世亡四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件。
经由现场勘查、考验鉴定、调查取证经由市区两级交管部门研究认定,确定了交通事件任务,刑拘并逮捕了闹事司机。
现将有关报告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形

(一)交通事件经由

2021年6月9日17时30分许,张某洁驾驶冀B5C63C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228国道(新沿海)行驶至1470公里780米处时,与顺向前方徐某文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徐某文及电动三轮车上乘员徐某全、刘某霞三人当场去世亡、杨某丽经抢救无效去世亡,两车受损。

(二)任务认定情形

张某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80公里,时速141公里)、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间隔是这次事件发生的紧张缘故原由。
张某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畅须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施分道通畅。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畅,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畅。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该与前车保持足以采纳紧急制动方法的安全间隔”之规定,对这次事件负紧张任务;

徐某文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准驾车型B2)驾驶轻便摩托车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核载1人,实载4人)驾、乘四人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也是这次事件的缘故原由。
徐某文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驾驶人应该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畅须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施分道通畅。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畅,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职员应该按规定利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职员应该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该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负事件次要任务。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件驾驶大家员、车辆、道路、景象的深度调查情形

(一)事件驾驶人情况

1、冀B5C63C号小轿车驾驶人张某洁 女,1997年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公民身证份证号码:13022419970044,准驾车型C1,驾驶档案编号:13020216,,发证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6月15日,有效期限2017年6月15日至2023年06月15日,案发前状态正常。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徐某文情形

徐某文 男,1986年出生,殁年35岁(这次事件中丧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拓区,公民身证份证号码:13022519862914,准驾车型B2驾驶档案编号:13020157,发证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1月04日,有效期限:2017年01月04日至2027年01月04日,案发前状态正常(因去世亡,现状态:注销)。

车辆考验情形: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调取了冀B5C63C小型轿车干系技能参数和登记信息,该车于2019年05月21日办理注册登记,利用性子:非营运, 已于2021年05月10日办理免于上线考验业务,考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

车辆查验情形:经查验比对,事件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与注册登记符合,其他信息、数据与存留档案同等,外不雅观形状与注册登记时同等,未创造违反干系规定私自加装改装情形。

车辆保险情形:该车按法规哀求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株式会社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逼迫保险、商业险。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调查情形

(1)车辆登记情形:该车无车辆登记信息

(2)事件车辆查验情形:经查验,车辆栏板处贴有“三枪”品牌汉字,未见事件车辆识别代号与电动机号码。
无法供应干系生产合格证等干系出厂日期、技能参数材料,车内仅存一设备无出处标牌显示:松达超静音智能无刷掌握器,电动三轮车专用2017-11-08。
根据GB7258-2012、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综合研判该车应为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3)车辆保险情形:无

(二)事件现场道路、景象情形

1、现场位于G228国道(沿海路)唐山市海港开拓区境内1470km+780m处,东西走向;北纬39°13′53″,东经118°53′43″。
G228国道海港开拓区段为沥青路面,路宽21m,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一条路宽3.8m)、两条非机动车道(一条路宽2.2m),中间绿化隔离带并安装波形金属防护栏,两侧划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虚实分道线,标线清晰。
事件发生时景象阴、气温21°、空气湿度80%,路面干燥、平直,视线良好。

2、沿海路为村落民下地种田的必经之路,道路两侧多为村落落农田,存在多处机耕道和村落落处可上沿海路通畅。

(三)事件车辆行驶轨迹

1、张某洁驾驶冀B5C63C号小型轿车由曹妃甸新城出发,经新港大道、古柳线、G228国道,沿G2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去往唐山市海港开拓区,事发时车辆运行轨迹位于非机动车道。

2、徐某文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3人由G228车道南侧自家水田出发,沿G2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去往新海四村落,事发时车辆运行轨迹位于非机动车道。

三、事件考验鉴定情形

(一)酒精考验、毒品鉴定情形

唐山宏基实业有限任务公司法律鉴定所,法律鉴定见地书,容许证号【130212282】酒鉴字2021第2365号、2366、2367、2368、2369号:分别证明检材中张某洁、徐某文酒精含量都为0mg/100ml。
毒检结果为阴性,均未酒驾、毒驾。

(二)车辆痕迹考验鉴定情形

北京龙晟交通事件法律鉴定所,法律鉴定见地书,京龙【2021】痕鉴字第06095号:1、事发时,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身前部与三枪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后部发生碰撞。
2、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件地点时,其车身前部与前方由西向东行驶的三枪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后部在事件现场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碰撞后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三枪牌电动三轮车运行至现场所示位置停滞。
3、事发时三枪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为徐某文。
4、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事件发生时的行驶速率为141Km/h;不能确定事件发生时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的行驶速率。
5、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的技能参数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能条件》中关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及技能哀求,属于机动车范畴。

(三)物证考验鉴定情形

天津迪安法律鉴定中央法律鉴定见地书,津迪安【2021】物证鉴字第167号:DNA考验结果支持三轮电动车(三枪牌)靠背前端中部提取的带毛囊的毛提议源于杨某丽,不是来源于刘某霞。

四、对任务人处理情形

2021年6月11日闹事司机张某洁因涉嫌交通闹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拓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7日,经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拓区公民审查院批准将张某洁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