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康平县石油物资综合经销公司

罚没253万辽宁康平县石油物资综合经销公司发卖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受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123067571E

类型:集体所有制

住所:康平县康平镇吴斌街

法定代表人:彭

登记机关: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1993年01月15日

登记日期:2017年07月26日

经营范围:容许经营项目:成品油零售一样平常经营项目:润滑油、钢材、水泥、电料、水暧器材、家用电器百货、汽车配件、五交化的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干系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2月14日,沈阳产品质量监督考验院对康平县石油物资综合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发卖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考验,经考验0号车用柴油运动黏度项目不符合标准哀求,2023年12月19日剖断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2月29日投递(沈)市监检鉴结〔2023〕5号《考验结果奉告书》,当事人对这次考验结果无异议,2024年1月15日予以备案调查。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刘向本局供应了干系证明材料,司法职员对刘进行了讯问。

通过讯问经查,沈阳产品质量监督考验院对当事人抽样考验时0号车用柴油抽样基数为17155升,个中4865升是2023年8月10日从沈阳乐天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购入、本钱价格为6.47元/升,12290升是10月31日从沈阳乐天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购入、本钱价格为6.24元/升。
抽取样品4升,别的不合格油品当事人以每升6.59元的价格全部发卖,违法所得为4883.9元,货值金额为113051.45元。
当事人未能供应上述产品的质量考验合格证明。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备案。
于2024年4月29日退回我局。
经审批决定,我局规复此案办理。

上述事实,紧张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业务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报告编号为2023501WTNY60012的考验报告、抽样考验条约评审书、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考验结果奉告书(沈市监检鉴结〔2023〕5号)、投递回证,证明当事人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运动黏度项目不符合标准哀求,被剖断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4年1月17日、2024年5月6日讯问笔录、当事人供应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沈市监涉罪移〔2024〕1号)、投递回证、康平县公安局不备案情由解释书(沈公康(食)不立说字〔2024〕1号),证明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备案的事实;

2024年6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投递了《行政惩罚奉告书》(沈市监罚告〔2024〕11号),奉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罚的内容以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当事人由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哀求听证,当事人规定时限内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材料。
经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情由不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哀求的工业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涉嫌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滞生产、发卖,没收违法生产、发卖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发卖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违法发卖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惩罚。

经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因同样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惩罚(康市监罚字〔2022〕21号)。

因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全部发卖、未能供应该批产品的考验合格证明、曾因相同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惩罚,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惩罚裁量权基准》产品质量法部分第1条“一样平常阶次惩罚”的“适用环境,有下列环境之一的:1、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4、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惩罚的。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子、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成分,给予当事人一样平常惩罚阶次中的较重数额惩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滞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并决定惩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83.9元;

2.处违法发卖产品货值金额220%倍罚款,即248713.19元;

罚没款合计:贰拾伍万叁仟伍佰玖拾柒元零玖分。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过时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并依法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旬日内向沈阳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惩罚一直止实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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