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侵删)

妻子驾驶丈夫名下车辆发生事件丈夫是否承担司法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8日,妻子袁某某驾驶登记在丈夫张某某名下的小型客车,沿渑池县韶州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韶州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时,与自东向西的行人秦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秦某受伤及秦某手机、衣服、鞋子破坏的道路交通事件。

经渑池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任务认定,当事人袁某某负全部任务,秦某无任务。
事件发生后,秦某被送到县医院住院治疗50天,共花去医疗费2.75万元。
张某某的小轿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三门峡中央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因秦某的丢失数额超出了交强险任务限额,秦某将中国某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三门峡中央支公司、袁某某和张某某一并作为被见告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为了妥善化解双方抵牾轇轕,让原告尽快拿到赔偿款项以便进行后续治疗,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度。
经多次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遍及法律,终极就赔偿用度达成一存问见,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三门峡中央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等各项用度共计3.35万元;被告袁某某、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物品丢失共计7783元;被告袁某某、张某某赔偿原告秦某的后续治疗用度4万元。

法官说法

一、何种环境下车主须要担责?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对危害的发生有差错的情形下,才须要承担赔偿任务。
那么,作甚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生有差错?

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规定,可知以下四种环境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生有差错:

1.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机动车存在毛病,且该毛病是交通事件发生缘故原由之一。
如: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永劫光未维修保养,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胎压等可能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问题。

2.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如:没有驾照,驾照已过有效期,准驾车型与出借车辆车型不符等。

3.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牵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如: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利用人已饮酒或有吸毒史等环境。

4.其他应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差错的环境。

由此可知,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对车辆性能、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负有审查责任。
如将明显有性能问题的车辆借给他人或将车辆借给明显不得当驾车的职员,存在明显的差错,则面临危害赔偿任务。

本案例中,被告妻子袁某某(侵权人)和丈夫张某某(车主)在调度中乐意承担赔偿任务,故法院在不违反当事人意愿和法律逼迫性规定的条件下调度结案。
如果不能达成调度协议,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闹事车辆的车主存在上述四种环境下,丈夫张某某(车主)是不须要承担赔偿任务的。

二、借车给他人后出了事件,保险是否赔偿?

首先要区分是交强险理赔还是商业险理赔。

1.交强险理赔。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导致第三大家身危害,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任务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公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牵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件的。
由此可知,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属于无差错任务,无论驾驶人是否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只要购买了交强险,属于该机动车一方任务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任务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敷部分再由妻子和有差错的丈夫即车主来承担赔偿任务,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如果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投保责任人,应如实见告借用人车辆没买保险,按照干系规定,该车不许可上路。
投保责任人如未履行奉告责任,则存在明显的差错:若事件发生之前,侵权人并不知晓或无从知晓事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由投保责任人在交强险任务限额内承担赔偿任务,侵权人相应免责。

2.商业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任务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如赔偿金额不敷,此时应考虑妻子是否存在商业保险条约中约定的免责环境,如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等,否则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保险任务范围内予以赔偿;如存在醉驾等环境,还应考虑保险公司是否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解释责任,否则保险公司仍答允担任务。
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敷的,再由妻子和有差错的丈夫即车主来承担赔偿任务。

因上述案例中闹事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任务险,故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敷以赔偿的,直接由侵权人按照任务比例承担赔偿任务。

三、其他须要把稳的问题

基于车主将车辆让他人驾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建议车主把稳以下几方面信息:1.检讨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车辆是否定期维修保养,是否通过年检;2.核实借车人驾照信息,看借车人驾照是否合法、过期、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等;3.借车人是否饮酒、酗酒乃至有没有吸毒的历史,借车人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4.核实借车人是否成年;5.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环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利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危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任务的,由机动车利用人承担赔偿任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的发生有差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危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任务的,先由承保机动车逼迫保险的保险人在逼迫保险任务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敷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条约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旧不敷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条约,采取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解释条约的内容。

对保险条约中免除保险人任务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条约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把稳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解释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危害,当事人要求投保责任人在交强险任务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责任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要求投保责任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任务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