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知布告所称外地二手机动车,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外已注册登记的各种汽车。
二、办理迁入我市登记的外地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不符合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规定的汽车,不得办理迁入登记手续。
三、禁止下列外地机动车转入我市:
1.机动车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家在用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的;
2.机动车未在环保定期考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
3.机动车未经环保部门查验的。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环保部门做好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宣扬、辅导事情。
五、违反本通知布告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对直接任务人和有关职员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限定外地旧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知布告》同时破除。
辽阳市公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