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停车位有哪几种?
权属归谁?如何界定?
碰着车位轇轕又该如何办理呢?
常日来说,小区一样平常有两种车位,一种是方案内的,归开拓商;一种是方案外的,没有标识的,属于共有车位,归全体业主。还有的小区有人防车位,这种车位属于国家所有。
01
建筑区划内方案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原则上归培植单位所有
建立在小区建筑区方案培植车位的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归开拓商所有的。由于在方案之初,该地块就被方案设计为车位,没有计入业主的购房面积之中,以是在交易前属于开拓商所有。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得到,并拥有个人产权。一样平常而言,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就属于这种类型。《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方案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该首先知足业主的须要。建筑区划内,方案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办法约定"。既然培植单位可以将车位出售、附赠或租赁给业主,解释车位应该属于培植单位所有。在培植单位将车位通过出售、附赠等办法转让给业主后,车位属于受让的业主所有。但是,上述推论的成立以一个随意马虎被忽略的条件为条件,即车位、车库应属于"建筑区划内方案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换言之,如争议车位、车库不属于培植方案范围内,未经审批培植为车位、车库,则争议车位、车库应属于业主共有。
02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
或者园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原则上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园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的露天车位一样平常属于这种情形。由于露天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园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且小区内的地皮利用权已经被业主买下,以是这种车位应属业主共有。但是,应把稳的是,纵然所涉车位占用了小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园地,如果培植单位能够充分举证证明所设车位的所有本钱(包括地皮本钱)均未计入对外发卖的房屋价格中,而且所涉车位的干系手续完好、合法,则应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车位、车库属于培植单位所有,反之,如果培植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就认定归业主共有。
03
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车库
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公民防空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可见,人防具有国防属性,是国家防御计策的主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同时,根据《公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公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培植和公民生活做事。平时利用公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可见,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既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拓商,而是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从物尽其用的角度来看,许可并鼓励在非战时利用公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培植和公民生活做事,以是对付人防车位,业主有利用权,缴纳相应的管理费即可利用。
那么,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车库由谁卖力掩护、收益呢?
首先,培植部《商品房发卖面积打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同理,人防工程改建而成的车位、车库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其次,考虑到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车库由培植单位培植而成,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掩护"的原则,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车库在平时应由改建单位掩护、收益。
小区地面停车位轇轕谁出面维权?
1、业主委员会。小区停车位、车库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建筑,开拓商不享有任何权利。如果开拓商霸占利用,业主有权制止开拓商的侵权行为,当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开拓商。2、业主。如果是人防工事改造而成的地下停车场,应先确认该人防工事是否计入了公摊面积,开拓商是否有人防办颁发的地下防空室平时利用证。如果确已计入公摊面积,则业主才是终极的投资人,该地下停车场的平时利用管理权及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应归属业主。发生类似环境的业主,可向开拓商主见权利,亦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开拓商的侵权行为。3、部分所有权人。如果车位、车库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并已取得产权证明,包括开拓商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当停车们、车库被侵略时,该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可直接哀求侵权人停滞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对付大家关心的物业收取地上停车位用度的问题,地面停车位管理(做事)用度一样平常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停车做事费(业主给物业公司的佣金);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协商处理。也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差异制订辅导价。第二部分:车位维教化护费(物业公司的本钱);车位日常维教化护发生的用度。第三部分:收益。由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并不是每一位业主都有车位,有车的业主利用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位该当是有偿的,这也符合公正原则。除非业主大会赞许有车的业主无偿利用停车位。至于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可以代收,代经营,这部分收益在填补车位维教化护用度之外还有剩余的,该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附:有关小区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轇轕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布局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利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2、《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霸占、利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危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柄。"3、《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方案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该首先知足业主的须要。建筑区划内,方案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办法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园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4、《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培植用地利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举动步伐的所有权属于培植用地利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来源:江门市中级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