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奉告标志
在限速值确定和限速标志设置方面,规范指出,公路限速值由公路主管或运营部门确定,限速标志设置前应对限速方案进行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限速方案论证,提出安全审查建议。城市道路限速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哀求确定。限速标志应该设置在限速区出发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奉告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形适当提前。
同车同道路同向 持续超速违法只罚一次
个中,超速不敷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未超过60公里/小时,未发生交通事件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发生交通事件负有任务的,依法惩罚;高速公路一样平常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件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惩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附: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事情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测速取证事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件,保障道路安全和驾驶人合法权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限速测速干系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道路测速速取证事情应该以预防道路交通事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目的,必须遵照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系统、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科学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和奉告标志,对道路交通畅动进行规范、勾引和监督,可以通过测速取证办法依法查处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推动道路培植单位落实新建、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举动步伐“三同时”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举动步伐与道路培植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利用;对道路交通安全举动步伐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已投入运营的道路限速值确定、限速标志和测速取证设备设置及其调度优化事情。
第二章 限速值确定和限速标志设置
第六条 公路限速值由公路主管或运营部门确定,限速标志设置前应对限速方案进行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限速方案论证,提出安全审查建议。
城市道路限速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哀求确定。
第七条 道路限速值应该遵照保障行车安全、提高通畅效率的原则,综合考虑道路设计速率、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举动步伐、机动车安全运行速率、交通流量、车辆类型构成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件情形等成分科学设定的。限速值原则上不高于道路设计速率,如果高于设计速率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综合剖析辖区公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件等成分,对桥涵、隧道、学校、村落落、水源地、施工作业区、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以及交通事件多发等路段,提出限速的安全审查见地,推动公路主管和经营部门合理确定限速值,科学设置限速标志,及时完善减速举动步伐。
第九条 因交通管理事情须要,确需调度公路限速值的,必须综合考虑该路段车辆运行速率、超速违法率和交通事件等综称身分,推动公路培植主管单位综合剖析论证后,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哀求进行调度。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根据道路限速值确定测速值。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与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建立限速管理联合事情机制,定期对辖区限速值不合理、限速标志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联合排查,开展交通安全审查,科学规范道路限速事情。
第十二条 限速标志应该设置在限速区出发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奉告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形适当提前。紧张道路交叉口各出口处均应设置限速标志,有效提醒进入道路交叉口车辆。
确因交通管理事情须要,可以根据辖区情形,经由剖析论证,适当增加限速标志。
第三章 测速取证设备设置
第十三条 道路测速取证设备和配套奉告标志设置应该方案科学、设置合理、举动步伐完备、警示到位。
第十四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该设置在通畅秩序较乱、交通事件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做事区、立交桥匝道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第十五条 测速取证原则上以固定或区间测速为主,不宜采取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因交通管理事情须要,确需利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应该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赞许。
第十六条 测速取证设备设置须符合《机动车测速仪》(GB/T 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能规范》(GA/T 959)、《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 1047)等技能标准哀求。
第十七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该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设置地点应该按《公安机关司法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
同一交警大队统领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间距应该在6公里以上;道路超过不同大队辖区的,相邻测速设备设置间隔不应小于6公里,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做好沟通折衷。
区间测速起止点间距,普通公路应不小于3公里,高速公路应不小于10公里。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确需单点测速取证的应该报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赞许后设置。
第十八条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的,应该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审查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并审核设置地点、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等事变。符合哀求的,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设置。
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应该在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后的三个事情日内,将设备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
第十九条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该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利用,并定期进行掩护、保养,保持功能无缺。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司法证据利用。
第二十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禁止企业、个人投资。严禁委托公司及个人对超速抓拍证据进行录入审核。
第四章 测速干系交通标志设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遵照规范、统一、清晰的原则,依法设置测速干系交通标志。
公路上因测速须要设置限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公路主管或经营部门提出设置建议,由公路主管或经营部门依法设置。
第二十二条 测速干系交通标志紧张包括奉告标志、限速标志及赞助标志。设置测速干系交通标志时,应实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的干系规定。
桥梁、隧道、施工作业区、村落落、学校、医院、单位以及事件多发等路段,限速值与前后不一致的,应该结合实际提前设置限速缘故原由提示和人性化告示标志,提醒驾驶人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景象的能见度、照明条件、路面的湿滑情形、通畅效率、车辆运行安全、紧急事宜处理和运营管理的须要,推动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履行可变限速管理方法,并通过可变信息标志板及时发布限定速率。
第五章 超速违法取证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超速违法行为应该坚持“教诲与惩罚并重”的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司法事情规范》等法律规范,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教诲警告惩罚,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格实行罚款、记分惩罚。
(一)超速不敷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二)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未超过60公里/小时,未发生交通事件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发生交通事件负有任务的,依法惩罚;
(三)高速公路一样平常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件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四)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惩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超速违法行为取证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能规范》,惩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自交通技能监控设备网络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旬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在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后3日内,通过互联网查询平台、查询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形式向社会供应查询,并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平台,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涉及的记分分值奉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哀求其在30日内接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测速取证事情应纳入公安交警系统司法质量考察评议,并建立完善非常数据剖析研判机制。对超速违法抓拍数量过多或超违法行为引发道路交通事件较多的测速路段,要加强研判剖析,推动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履行增设物理减速举动步伐、完善提示标志、改造道路通畅条件等方法,逼迫车辆减速通过,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设定或者变相设定罚款指标或任务。
第六章 宣扬奉告做事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道路限速值、测速路段及点位等信息,重点阐明桥涵、隧道、学校、村落落、水源地、施工作业区、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以及交通事件多发等路段的限速值及限速缘故原由。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与互联网舆图做事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公路交通限速及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该主动接管社会监督,积极受理群众对公路限速管理事情的咨询、投诉、建议,及时整理反馈社情民意,不断改进事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