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挂靠车辆的司机是公司员工吗?
法院认为,不能只以车辆挂靠关系推断司机与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报讯 (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有人购买车辆后将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车公司,导致很多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聘任司机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难以确定。货车司机李某忠就碰着类似情形,自己明明在运输公司上班,却被奉告车辆属于个人而非公司。李某忠上诉至法院,法院讯断他与所在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条约的二倍人为差额136120元、经济赔偿金14000元。日前,李某忠已拿到赔偿。
李某忠于2021年6月1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事情,被指派驾车从事货色运输,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条约,运输公司也未给李某忠缴纳社保。
就职期间,李某忠通过微信群聊的办法获取事情操持、车辆运输等事情信息。同时,公法律定代表人随某伟会通过微信给李某忠安排事情,公司职员罗某也会通过微信给李某忠安排事情、发放工资表及支付部分用度。
2022年7月5日起,李某忠未再到运输公司事情。之后,他向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哀求运输公司支付未签劳动条约的二倍人为、经济补偿金。2023年1月,仲裁裁决认定,李某忠与和静县某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全部要求。李某忠不服,上诉至法院。
货车司机究竟是谁的员工?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自为政。
李某忠认为,自己受运输公司管理,事情内容、人为结算等均与运输公司交涉,且事情群群主随某伟2022年3月在群里奉告驾驶员“所有车辆都是公司的,不存在个人车辆,车辆修理、改换配件等问题,联系对应的车辆卖力人”,可见,自己是公司的一员,而不是车主的员工。
和静县某运输公司则认为,李某忠所驾驶的车辆是第三人随某绚所购,而后挂靠在公司名下运营,并且随某绚雇佣李某忠驾驶该车,由随某绚探求货源、安排李某忠拉运货色,按月给其发放工资。公司只有在车辆不敷时,才利用随某绚的车辆拉运货色,为方便安排将李某忠拉进微信群。因此李某忠并不是公司的员工。
经调查,法院认为,运输公司只有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原告是随某绚雇佣的情形下,才能确认与李某忠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只以车辆挂靠关系推断司机与挂靠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变的关照》干系规定,法院认定李某忠与和静县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干系用人单位,应规范用车管理,并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条约、规范用工。(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