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件的发生
昌邑公安交警现公开提示
过时未审验、过时未换证的驾驶人
请速速办理干系业务
(如已办理请忽略)
重点驾驶人过时未审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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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驾驶人过时未换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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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可拨打
昌邑车管所电话:7212026咨询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
过时未审验、未换证、记满12分
等干系违法行为的法律哀求
换 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利用规定》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该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旬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记 满 分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该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干系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该在二旬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干系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打消,发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连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管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滞利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干系知识考试合格后旬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审 验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管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该接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该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旬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管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件造成职员去世亡承担同等以上任务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该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旬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管审验。
过时未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利用规定》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该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去世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实行社区戒毒、逼迫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方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事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事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事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器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容许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环境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该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环境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干系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规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环境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规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环境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件未处理记录的,应该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件处理完毕。
交警提示:
请以上驾驶员朋友尽快到昌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大厅办理干系业务,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昌邑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