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19时50分许,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殷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殷某某受伤及车辆破坏的交通事件。
交警部门认定伦某某负事件紧张任务,殷某某负事件次要任务。
伦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殷某某因此次事件造成车辆丢失51750元,因对事件赔偿未达成同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用度

交通事件中车辆维修价值高于实际价值若何进行赔偿

殷某某所有的鲁Q号牌车辆丢失价格,自主委托山东某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为66782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有异议,申请对鲁Q号牌车辆事件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代价及残值进行评估,法院委托的山东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见地:鲁Q牌号车辆事件发生时车辆实际代价为21709元,残值为4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鲁Q牌号车辆丢失数额应按车辆维修价格打算还是按事件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代价打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丢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柄所造成的丢失;因道路交通事件造成下列财产丢失,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维修被破坏车辆所支出的用度、车辆所载物品的丢失、车辆施救用度;(二)因车辆灭失落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件发生时与被破坏车辆代价相称的车辆重置用度……。

因此,被侵权人虽然有权主见侵权人赔偿维修被破坏车辆所支付的用度,但车辆的维修用度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事件车辆如需维修产生的用度已远远超出其实际代价,应该视为受损车辆已没有维修的经济代价,对受损车辆再进行维修缺少合理性和必要性,在车辆实际代价之外发生的用度应系权利人自行扩大的丢失,将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包袱,此种情形下应该打消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办法,应以事件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代价作为赔付基准。

本案中,殷某某所有的鲁Q号牌小型轿车发生事件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维修用度需51750元, 实际代价为21709元,残值为4000元。
考虑车辆为花费品的属性,花费5万余元修复实际代价2万余元的车辆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及日常交易习气,而且案涉车辆并没有实际维修。
故殷某某哀求保险公司承担远大于实际丢失的赔偿任务依据不敷,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按照事件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代价扣除残值予以赔付。

法官说法

被侵权人在财产遭受破坏的情形下,可以要求侵权人予以规复,以使被破坏的物品规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但恢复原状并不是随时适用,而是须要考量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恢复原状明显本钱过高、没有修复的可能及必要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折价赔偿的办法予以替代。

本案中,虽然受损车辆能够恢复原状,但恢复原状的本钱明显过高,而财产危害赔偿作为民事活动的一种法律后果,应受公正原则调度。
详细到车辆危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应该以赔偿车辆维修用度为原则,但该维修用度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如果维修用度远高于危害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代价,那么赔偿维修用度将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包袱,故此时不宜采纳恢复原状的赔偿办法。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危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任务的,先由承保机动车逼迫保险的保险人在逼迫保险任务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敷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条约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旧不敷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件造成下列财产丢失,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破坏车辆所支出的用度、车辆所载物品的丢失、车辆施救用度;(二)因车辆灭失落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件发生时与被破坏车辆代价相称的车辆重置用度;(三)依法从事货色运输、乘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丢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连续利用,所产生的常日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用度。

来源 山东高法

编辑 孟紫薇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