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乘黄线往乘风方向行驶,19时许,当车行驶至临湘市黄盖镇地段时,与车行方向道路右侧对方行走的行人李某相撞,李某受伤后跌入路边水沟去世亡。事件发生后,熊某驾车逃离事件现场。经干系部门认定,这次事件中,熊某负事件的全部任务。
2018年6月,被害人李某的儿子陆某等人以熊某交通闹事致其近支属去世亡,造成经济丢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度,熊某赔偿陆某等人经济丢失共计公民币3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支属的包涵。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件,致一人去世亡,负事件的全部任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闹事罪。熊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后逃逸,应依法惩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赔偿了被害人近支属的丢失,并取得其包涵,可以从轻惩罚。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讯断。